(2017)川138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董友林申请执行刘天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友林,刘天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董友林,男,生于1962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刘天沛,男,生于1971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秦 国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