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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廖伟平与叶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平,叶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3870号原告:廖伟平,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秀花,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廖伟平与被告叶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叶秀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日,被告叶秀花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秀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廖伟平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秀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勤刚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