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廖伟平与叶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平,叶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3870号原告:廖伟平,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秀花,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廖伟平与被告叶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叶秀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日,被告叶秀花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秀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廖伟平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秀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勤刚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