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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长丰钢材销售部、西藏申美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3执256号长丰钢材销售部,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和平路西藏申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镇乃琼村法定代表人:孔维美长丰钢材销售部申请西藏申美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3民初1115号;(2017)藏01民终2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丰钢材销售部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3民初1115号;(2017)藏01民终22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