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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海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海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185号原告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薛海铃。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海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都家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泽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姝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