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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饶发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饶发群,周小珍,黄冬水,邹向春,葛佑贵,黎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营业场所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4915604667。负责人龙绪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饶发群,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周小珍,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系被执行人饶发群配偶。被执行人黄冬水,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邹向春,女,汉族,1968年7月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系被执行人黄冬水配偶。被执行人葛佑贵,男,汉族,1956年1月16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黎艳菊,女,汉族,1960年8月29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系被执行人葛佑贵配偶。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饶发群、周小珍、黄冬水、邹向春、葛佑贵、黎艳菊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饶发群、周小珍、黄冬水、邹向春、葛佑贵、黎艳菊存款31866.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