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与李幼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李幼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982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碧桂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60589911。负责人:李长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疆,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小文,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上。被告:李幼联,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诉被告李幼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洁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