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友根、金永芬等与陈金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根,金永芬,张友荣,陈月泉,XX,顾丽昌,顾永良,张祥其,陈基良,金美芳,陈基明,陈基昌,陈建明,陈建林,陈锦娥,张友良,钱宝森,钱智慧,陈金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961号原告:张友根,男,193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金永芬,女,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张友荣,男,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陈月泉,男,193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XX,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顾丽昌,男,193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顾永良,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张祥其,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陈基良,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金美芳,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陈基明,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陈基昌,男,193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陈建明,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陈建林,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陈锦娥,女,193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张友良,男,194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钱宝森,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钱智慧,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兆明(代理上述十八名原告),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金强,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张友根、金永芬、张友荣、陈月泉、XX、顾丽昌、顾永良、张祥其、陈基良、金美芳、陈基明、陈基昌、陈建明、陈建林、陈锦娥、张友良、钱宝森、钱智慧与被告陈金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友根、金永芬、张友荣、陈月泉、XX、顾丽昌、顾永良、张祥其、陈基良、金美芳、陈基明、陈基昌、陈建明、陈建林、陈锦娥、张友良、钱宝森、钱智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本院将本案按照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作撤诉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友根、金永芬、张友荣、陈月泉、XX、顾丽昌、顾永良、张祥其、陈基良、金美芳、陈基明、陈基昌、陈建明、陈建林、陈锦娥、张友良、钱宝森、钱智慧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云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衍举书 记 员 姚晨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