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毛德成、靳红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德成,靳红岗,何新战,何水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毛德成,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靳红岗,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何新战,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何水战,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毛德成、靳红岗申请执行何新战、何水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毛德成、靳红岗正与何新战、何水战协商解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何新战、何水战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李义词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民终4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