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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冯帆、孔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帆,孔德金,郭凤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444号申请人:冯帆,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孔德金,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被申请人:郭凤芹,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申请人冯帆与被申请人孔德金、郭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帆于2017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孔德金、郭凤芹名下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冯帆与担保人赵卫蓉自愿以其二人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耿庄社区畅志园14号楼2103室的房权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孔德金、郭凤芹名下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李大庙社区恒祥铁路小区7号楼商业03-3室,房权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及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行为。二、查封被申请人孔德金、郭凤芹名下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刘庙社区孔庄9队民房一套,房权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及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冯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