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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军、王立全与耿和、林雨光、耿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和,林雨光,耿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立全,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人民银行楼。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军,男,1962年5月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耿和,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腰屯乡。被申请人:林雨光,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腰屯乡。被申请人:耿小明,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腰屯乡。李军、王立全与耿和、林雨光、耿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耿和、林雨光、耿小明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查封耿和名下的房产一处。李军、王立全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军、王立全与耿和、林雨光、耿小明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耿和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元,该卡号为:6212280************;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林雨光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0元,该卡号为:6212280************;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耿小明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0元,该卡号为:6212280************;解除查封被申请人耿和名下的位于孙吴县钻石名城**号楼*单元***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