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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方剑与王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方剑,王世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305号原告:蒋方剑,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国,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蒋方剑为与被告王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世国立即归还原告蒋方剑借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方剑的委托代理人陈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被告王世国向原告蒋方剑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后经催讨无果,原告遂于2017年6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方剑借款本金10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被告王世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