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世荣与林永康、林赛燕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荣,林永康,林赛燕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759号原告:张世荣,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娥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康,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赛燕,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张世荣与被告林永康、林赛燕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世荣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世荣负担。审 判 员 白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瑜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