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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俊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正乾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俊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正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俊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济南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北区F12号308室。法定代表人:刘继海,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正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赭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纪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俊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正乾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的财产为:公司车间、办公楼等不动产。另,经本院调查,除查到被执行人持有山东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40%的股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济南市章丘43XX号院内、工业五路XXX号院内、工业五路XXX号院内、养殖区院内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建筑物。对于被执行人持有的山东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4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由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土地和房屋,被执行人均未取得权属证书,申请执行人认为现在处置价值较低,且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权属证书,因此,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待被执行人办理了权属证书后,再对该财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满足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