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胡华祥与被郑映韶、路伟文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祥,郑映韶,路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4362号申请执行人:胡华祥,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63********。委托代理人:洪文生,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映韶,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安县古巷镇。被执行人:路伟文,香港居民。申请执行人胡华祥与被执行人郑映韶、路伟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38876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依法评估委托拍卖了被执行人郑映韶名下某房产,三次拍卖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胡华祥申请,本院以第三次拍卖起拍价人民币XX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了申请执行人胡华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映韶、路伟文名下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所控制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4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炳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