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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李翔鹉与应元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鹉,应元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919号原告:李翔鹉,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新疆芳草湖垦区正繁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元业,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原告李翔鹉诉被告应元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翔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翔鹉自愿撤回对被��应元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翔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翔鹉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花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