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成先与范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先,范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846号原告:李成先,女,193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丹,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雪,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先诉被告范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先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先撤回对被告范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应退还原告李成先2225元。审 判 员 李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玉书 记 员 刘 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