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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647号原告田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卫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