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647号原告田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卫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