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马进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进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民特3号申请人:马进霞,女,生于1986年10月17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申请人马进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马进霞称,2014年11月8日,申请人丈夫李得茂驾驶车牌号为×××小轿车驶往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方向,在五佛乡沿寺渡口处掉入黄河,后经多次搜救、打捞未果,至今已不落不明满两年,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得茂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得茂,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原住甘肃省景泰县草窝滩镇龚家湾村9组18号,系申请人马进霞丈夫。2014年11月8日,申请人丈夫李得茂离家出走,与家人失联,李得茂姐姐李得娟向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报案。经景泰县公安局查证,李得茂于2014年11月8日0时许驾驶×××小轿车驶往五佛方向,经调取相关监控资料,证实李得茂所驾车辆在五佛沿寺渡口处掉入黄河,经组织相关人员多次搜救,打捞无果。申请人马进霞申请宣告李得茂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13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李得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得茂仍然不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得茂自2014年11月8日离家出走后,经公安机关证实,该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不可能生存,故申请人马进霞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得茂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得茂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寇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