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长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2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领,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淮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2时许,李长领(驾驶证准驾车型:C1)不佩戴头盔驾驶一辆套粤S.23A**车牌的二轮摩托车逆行至东莞市厚街镇港口大道涌口自来水厂路段时,与皮卓安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长领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李长领被送往沙田医院救治。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李长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皮卓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李长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71mg/100ml。以上事实,被告人李长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领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领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李长领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并发生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足以达到惩罚的目的,亦不会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长领判处一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长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