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杨铁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杨铁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26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克家,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寇志沛,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铁圈,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杨铁圈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杨铁圈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杨铁圈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本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督促、指导,由文安县新镇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玉水审 判 员 张胜君人民陪审员 巩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