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但唐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但唐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6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37-1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9281-1。负责人:青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但唐琼,女性,汉族,1962年12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但唐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车管所、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