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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城固县供销合作社诉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杨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692号原告:城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组织机构代码01603772-1。法定代表人:陈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顺,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西环二路供销社,系原告城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职工。被告:杨某,男,1965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城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与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6元,减半收取2603元,由原告城固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周海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