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6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海盐盛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海盐盛丰物资有限公司,海盐溢盛物资有限公司,汤伟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80633-2。法定代表人:顾卫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盐盛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浦镇集镇澉长北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2331-9。法定代表人:汤伟章。被执行人:海盐溢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A07栋一排B26、B27。组织机构代码:68556832-7。法定代表人:汤凯捷。被执行人:汤伟章,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执665号之一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8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汤伟章持有的108199股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郑银娟(公民身份号码:)以664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汤伟章持有的108199股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归买受人郑银娟所有。该股金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郑银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郑银娟可持本裁定书到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凤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