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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与龚生平、王子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龚生平,王子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086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沙平村。主要负责人:钟锦绣,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连,该司员工。被告:龚生平,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王子禾,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物业沙溪分公司)诉被告龚生平、王子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沙溪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沙溪分公司以被告龚生平、王子禾已经履行支付义务,涉讼的本次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