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与龚生平、王子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龚生平,王子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086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沙平村。主要负责人:钟锦绣,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连,该司员工。被告:龚生平,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王子禾,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物业沙溪分公司)诉被告龚生平、王子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沙溪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沙溪分公司以被告龚生平、王子禾已经履行支付义务,涉讼的本次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