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4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02侯树干与陆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树干,陆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4909号原告侯树干(曾用名候树干),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白根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佑林,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江口县。上列原告侯树干诉被告陆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树干因被告陆佑林拖欠其借款2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2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万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佑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侯树干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4年3月20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扬书记员 任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