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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与杨洪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7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地址:惠水县建设中路(恒基大厦);负责人:张太玲。委托代理人:陈荣清,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莫冰梅,女,1991年11月10日生,布依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杨洪松,男,1976年1月7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诉被告杨洪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以被告杨洪松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六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三十一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承担。审判员 吴 颂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