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树勇与云南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云南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云南省弥渡县人。被执行人:云南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双凤社区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男,1972年5月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二被执行人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货款3054020元及资金占用费;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42952.16元。经富民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撤回执行请求。二、(2017)云0124执1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