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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春发与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海伦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发,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海伦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668号原告:刘春发,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勤劳村*组。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海伦市分公司。住所地海伦市雷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韩继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臣,该公司保干。原告刘春发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海伦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海伦市分公司的通讯电缆从原告刘春发的房顶横过,因管理不善,电缆与原告的铁皮房盖接触摩擦导致2017年6月22日14时50分许发生火灾,火灾烧毁房屋建筑面积139.72平方米。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海伦市分公司光缆移动线束与铁皮屋顶摩擦所致。原、被告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海伦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春发赔偿款24,5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7.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大春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依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