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与胡前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胡前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察布查尔锡伯县斐新哈莎镇。法定代表人:唐新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前建,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第四师67团3连职工。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前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兵040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建偿还欠款50000元。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胡前建未能履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傅 勇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