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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超崧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航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菘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航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831号原告:重庆超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0170865C。法定代表人代富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航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10号明瑜国际13幢3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217620065。法定代表人华小琼,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超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航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超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菘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超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江人民陪审员 宋 城人民陪审员 唐增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