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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帅、景广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景广平,刘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帅,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海燕,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景广平,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2007年1月24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12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3月14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固安县公安局从天津市监狱解回,现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建,男,1970年6月5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2015年5月4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固安县公安局从河北省深州监狱解回,现押于固安县看守所。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帅、景广平、刘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士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帅、景广平、刘建及刘帅的辩护人张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广平和被告人刘建于2011年底在天津市北辰区以两万元价格合伙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经廊坊市汇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认定该车为刘爱国被盗的车牌号为冀R×××××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景广平、刘建购买该被盗车时价值为175500元。2012年正月十五左右,被告人刘帅在明知该车可能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为图便宜仍然从被告人景广平、刘建处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购买,供自己使用,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帅购买该车时价值为17357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帅、景广平、刘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海燕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帅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所购车辆一直自用,且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景广平和被告人刘建于2011年底在天津市北辰区以2万元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经廊坊市汇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认定该车为刘爱民被盗的车牌号为冀R×××××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景广平、刘建购买该被盗车时价值为175500元。2012年正月十五左右,被告人刘帅在明知该车可能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为图便宜仍然从被告人景广平、刘建处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购买,供自己使用,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帅购买该车时价值为173570元。该车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帅的供述证实:2012年春节前刘建问其要不要买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其当时说不要。过了几天刘建又来找其,其说看看车。一周后景广平开着车和刘建一起来到其家小卖铺,说好价格5万元,因当时钱不够就没有买。过了二十多天,其跟刘建说要买这辆车,刘建让景广平把车开到临泉县金凯大酒店门口,其给了景广平3万元钱,景广平说剩下的2万元给刘建就行了。景广平给了其一个行驶证及车钥匙,其就将车开走了。一周后刘建找其要剩下的车款,其给了他15000元,剩下的5000元钱顶了以前刘建的欠款。2、被告人景广平供述证实:2011年底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出售各种套牌车及假钞并且注明了价格。其跟刘建商量好两人一起买,然后就联系了对方,看上了一辆黑色的本田车。几天后对方把车开到天津市北辰区一个小学路边上,其给了对方2万元钱。买的时候是套牌车,有牌子和行驶证。2012年正月十五左右,刘建联系他们村的一个人卖车。其开车到了他们村一个小卖铺门口,见到了刘建和想买车的男子,男子看了看车况。过了几天,在县城一个宾馆门口,其以3万元的价格将这辆车卖给了他。他当时只给了其2万,剩下的1万元钱刘建说找他要就行了。大概过了一个月,刘建给了其5000元钱。其不认识买车的男子。3、被告人刘建供述证实:其帮景广平卖过车,没跟他一起买过车。2011年底回老家过年时看到了景广平,他说手里有一辆车让其帮忙给卖了。后来其就问同村的刘帅,说有辆雅阁轿车要不要。景广平开车过来,在刘帅家看了车,商量好价格5万元左右。当时刘帅钱不够,就没有把车交给他。过了几天刘帅说钱凑得差不多了,其就叫景广平把车送过去,不过刘帅还是没有把钱给够,应该是差1万多。景广平给其打电话,其说剩下的钱以后其补给他。4、刘帅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帅辨认出刘建、景广平为卖给其涉案车辆的男子。5、证人刘某证言:2011年12月8日18时左右,其开车回家,将车放在固安县兴泰小区6号楼2单元楼道口。12月9日9时30分许,发现车辆被盗就报了警。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9日单位接到报案,冀R×××××、发动机号6051064、车架号LHGCP1686A2051087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被盗。其单位于当日出险,2012年2月16日理赔完毕。7、廊坊市汇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车辆车架号及发动机被打磨,并发现了该车副驾驶标识号码。8、车辆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黑色本田轿车原始车架号码为LHG686A2051087,为不清晰号码。原始发动机号无法显现。9、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2011年12月29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75500元;2012年2月6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73570元。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涉案车辆被盗现场情况。11、涉案车辆保险报案记录及理赔材料证实:车辆被盗后刘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及理赔情况。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涉案车辆被扣押并已发还给失主。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帅系被抓获归案。14、户籍证明。1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建、景广平被判处刑罚情况。16、临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景广平、刘建、刘帅明知车辆来路不明,仍然予以购买、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帅购车后一直自用,可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景广平、刘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景广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31年8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广兴审 判 员  王新刚人民陪审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丽娜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