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国先玩忽职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国先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49号罪犯蔡国先,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国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蔡国先退交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莆刑终字第531号刑事裁定: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1)荔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荔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国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蔡国先退交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发现其还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2)荔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国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鼓山地区指派检察员李过、肖文俊,福建省福州监狱指派民警邓某、李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蔡国先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国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6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国先本次已缴纳5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国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国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国先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系职务犯罪类罪犯,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国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