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与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114号原告: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规划区02-31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太银,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桂灿,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内环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XXXXXXX。法定代表人左继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定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合同款,其诉讼目的已达到,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贵州科泰管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定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剑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