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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帅太新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帅太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帅太新,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荔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金辉、武秀珍,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帅太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闽030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帅太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9月10日8时10分,被告人帅太新驾驶车牌号为闽B×××××的中型专项作业车,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九华路福建省盛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门前的非机动车道内倒车时,与被害人柯某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柯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帅太新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柯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告人帅太新肇事后让同事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6年10月3日,福建省盛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柯某亲属陈某2、陈某1共560000元,陈某2、陈某1对于被告人帅太新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经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闽B×××××中型专项作业车制动系性能不符合要求。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帅太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原审庭审时帅太新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帅太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其所在的公司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帅太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帅太新上诉称,其自愿认罪,且其所在的公司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帅太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经本院函告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对上诉人帅太新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帅太新(户籍地为湖北省恩施市,经常居住地系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磐龙小区7号楼1001室)符合在该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认为,上诉人帅太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量刑时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其所在的公司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已予以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帅太新经常居住所在的司法局认为帅太新符合在该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帅太新适用缓刑。故上诉人帅太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帅太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提出对帅太新适用缓刑的诉辩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帅太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帅太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上诉人帅太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长生审 判 员  陈若男代理审判员  胡国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丽红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