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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顾海金与王烨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海金,王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顾海金,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王烨,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顾海金与被执行人王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1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烨支付人民币XXXXXX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烨目前名下无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王烨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名下车辆已被我院查封。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我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00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