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295号原告:周某,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陈某,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