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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75付用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用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3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用好,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沭县。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4年2月13日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0日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用好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用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付用好于2017年2月27日夜,驾驶一辆白色工具车到东海县石梁河镇刘金村薛某家门前,盗窃薛某栽种在门前的桂花树2棵。2、被告人付用好于2017年3月23日夜,驾驶一辆白色工具车到东海县石梁河镇贾庄村,分别盗窃于某家栽种在门前的桂花树4棵、盗窃朱某1栽种在门前的桂花树1棵。经价格鉴证,被盗7棵桂花树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归案后,被告人付用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付用好赔偿了被害人薛某、于某、朱某1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用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价格鉴证意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薛某、于某、朱某1陈述,被告人付用好供述和辩解,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用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用好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用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用好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学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