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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性,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69073X。。魏某某与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内容为:被告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剩余购房认购金15479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3668元由被告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认购金154790及利息20091元(利息从2014年12月23日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承担本案诉讼费3668元,执行费22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77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