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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荆州市天圣商贸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州市天圣商贸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覃文谦,刘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天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燎原路26号。法定代表人:覃文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汉云,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花园广场北22B座。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群,男,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覃文谦,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原审被告:刘巍,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上诉人荆州市天圣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兴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覃文谦、刘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还款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葛筱立审判员  范昌文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