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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文丽与黑龙江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丽,黑龙江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977号原告:刘文丽,女,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黑龙江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栾宝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文丽与被告黑龙江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文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刘文丽负担。审判员  文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孝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