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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安青、郑建忠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安青,郑建忠,徐广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安青,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忠,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审被告:徐广章,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上诉人胡安青因被上诉人郑建忠、原审被告徐广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3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安青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明光市,本案应由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胡安青缺乏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明光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