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志胜、赵金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胜,赵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68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胜,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赵金涛,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经营临邑县七天酒店,分别位于盐业公司旁、后仓大街。本院在执行王志胜与赵金涛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金涛银行存款1110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