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洪坤与李立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坤,李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吕洪坤。被执行人李立东。本院在执行吕洪坤申请执行李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82执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