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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洪坤与李立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坤,李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吕洪坤。被执行人李立东。本院在执行吕洪坤申请执行李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82执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