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徽县江洛镇xxx卫生所与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县江洛镇xxx卫生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73号原告:徽县江洛镇xxx卫生所,登记号×××。负责人:曹某,女,汉族,大作文化程度,医生,住徽县。被告:刘某,住徽县。关于原告徽县江洛镇xxx卫生所诉被告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县江洛镇xxx卫生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波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