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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骏与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骏,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881号原告:王骏。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振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被告:赵明。本院在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骏与被告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骏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华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