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石生与廖生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石生,廖生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石生,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廖生贤,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石生与被执行人廖生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鹤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