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石生与廖生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石生,廖生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石生,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廖生贤,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石生与被执行人廖生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鹤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