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3民特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和明、吴和臣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和明,吴和臣,吴和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3民特00003号申请人:吴和明,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申请人:吴和臣,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申请人:吴和丽,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申请人吴和明、吴和臣、吴和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和明、吴和臣、吴和丽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刘艳芳的子女,由于申请人的母亲刘艳芳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88年9月29日走失,至今已近三十年时间。期间,申请人不断寻找,但至今仍杳无音讯,不知下落。申请人父亲吴忠和于2016年6月11日病故,为此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刘艳芳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艳芳,女,1938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街号,失踪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区,系申请人吴和明、吴和臣、吴和丽的母亲。申请人吴和明、吴和臣、吴和丽称,申请人的母亲刘艳芳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88年9月29日走失,至今已近三十年时间。申请人父亲吴忠和于2016年6月11日病故,为此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刘艳芳死亡。刘艳芳原居住辖区扎兰屯市向阳办事处纸浆社区对此事出具证明,证实刘艳芳于1988年9月29日离家出走,音讯皆无,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吴和明、吴和臣、吴和丽申请宣告刘艳芳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刘艳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艳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艳芳下落不明满四年后,经本院公告寻找,法定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依法应认定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艳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