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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行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饶永伟、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永伟,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青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行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永伟,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代理人王朝俊,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程胜农,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勇,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陶土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和平,县长。委托代理人林琰,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饶永伟与被上诉人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青田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行初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饶永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饶永伟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饶永伟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饶永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建 民审 判 员 梅剑��代理审判员 季 芳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 美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