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余国凡、方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凡,方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余国凡,男,出生于1964年11月8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黄亮,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方安平,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余国凡与被执行人方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方安平于2017年1月12日前归还原告余国凡借款人民币18500元。如逾期归还,被告方安平向原告余国凡支付逾期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1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国凡负担。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余国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国凡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方安平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余国凡撤回对被执行人方安平的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