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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善芬与袁月、叶仁珍第三人岳池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善芬,袁月,叶仁珍,岳池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261号原告:彭善芬,女,汉族。被告:袁月,女,汉族。被告:叶仁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飞(系袁月姑母、叶仁珍之女)。第三人:岳池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体育路。负责人:唐建国,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福,男,该单位职工。原告彭善芬与被告袁月、叶仁珍,第三人岳池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彭善芬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善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善芬负担。审 判 长  龚兴忠人民陪审员  姜云兰人民陪审员  古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敏 微信公众号“”